荆楚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学院议事决策制度,有效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激发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活力,提高学院管理和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总支会会议。
第三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专业、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含学院经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等专项经费)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指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政府、学校下拨的专项资金、各类培训的分成款、固定投入回报所得的资金、受赠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和接受捐赠等重要事项;
5.总额3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辞职、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绩效分配等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文化传承、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分委员会、其他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保密工作有关事项。
(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原则上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纪检委员等领导班子成员。若党政领导班子人数少于3人的,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学院综合办公室、教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以书面形式请假。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必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绩效分配等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先由学院党总支会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一般应先由学院党总支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学院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综合办,学院综合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须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
第十一条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学院综合办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组织作用。要健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综合办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