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院党总支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办法措施。审议本单位党总支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推动学院党总支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4.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包括: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基层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及建设等;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发展党员与预备党员转正;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总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与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做好学院年轻干部的培养、推荐及辅导员的配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选任建议推荐人选;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专业、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其他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教师政治理论学习、舆情应对、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及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分析研判师生思想动态,把牢意识形态阵地。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分委员会、其他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文化传承、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绩效分配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原则上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原则上由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人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含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以书面形式请假。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由学院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确定。涉及行政工作方面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提出。对重要议题,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综合办,学院综合办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须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及时存档。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学院党总支会讨论作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学院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学院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院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学院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院党员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学院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总支会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同意后,可召开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