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成为群众的榜样,确保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纪委纪有关精神要求,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在公派出国及职务、职称晋升方面为个人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子女及亲友就业提供条件。
三、不许“跑官要官”。
四、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五、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六、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职务晋升、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许借机收钱敛财。
七、主要领导不准直接经手现金。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借改革建设之机乱花国家钱物,虚报冒领,捞取好处。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观光旅游。不准乱收费。不准公款私存私用,不准长期拖欠公款不还。
八、不准利用公物为个人创收。确属集体创收的,所有经费要上交学院财务,不准私分和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