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依据《荆楚理工学院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形成本办法。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二条 教研室的设置一般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置的原则。要有利于巩固教学的基础地位,有利于常规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有利于常规教研活动和教学管理活动的开展。
(二)分类设置的原则。要有利于课程教学的组织和建设,一般应按本科专业或课程群设置教研室。专科课程的教研工作应归口于相近的本科教研室。
(三)全员归属的原则。全校所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含“双肩挑”、兼职教师)均应编入相应的教研室。
(四)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有利于教研成果的积累,教研室设置确定后,如非学校做出重大发展战略调整,一般应保持相当长的时期(不少于四年)。
第三条 一般,应按照施教对象的认识规律和能力培养规律,科学地将5门以上彼此独立而又有关联性和互补性的课程整合成一个课程群,组建一个教研室。
第四条 学院鼓励开展校校、校企、校地合作,将合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研室管理,但教研室应设置在校内。
第五条 教研室的名称,以课程群中课程的共有特征命名。
第六条 教研室设置由教研办提出方案,学院讨论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1名。教研室成员由承担同一课程群教学任务或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组成。每个教研室专任教师成员不少于5人,教研室主任属于学术职务。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的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教研室工作计划,做好教研室工作总结。
﹙二﹚落实本教研室所属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开课或一次学术讲座。
﹙四﹚组织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评课、教研教改项目申报与实施等常规教研活动。
﹙五﹚协助学校和学院开展教学检查、业务考核、专项评估等工作。
﹙六﹚收集本教研室的教学文件和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七)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在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教学常规工作。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确保备、教、辅、改、考、评等各教学环节正常运行。
﹙二﹚教学研究活动。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每次教研活动应有主题,有记录。
﹙三﹚专业建设。主要是协助专业负责人落实专业建设规划。
﹙四﹚课程建设。不断完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实验(实训)指导书、教材等课程教学所需的文件,改革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建设课程教学资源库。
﹙五﹚教师队伍建设。参与校内外培训,建设教学团队,实施“老带新”,培养“双师型”教师。
﹙六﹚教学质量监控。坚持互相听课,开展同行评教。听课学时数应符合《荆楚理工学院听课制度》的规定。
﹙七﹚教学档案建设。与本教研室相关的教学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选聘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谨治学,严谨治教,乐于奉献,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二)原则上由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放宽到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有3年及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讲师或硕士担任。
(三)必须对相关专业有较深的造诣,教学经验丰富,有凝聚力、影响力,有团结协作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可以由学院院长、副院长兼任,也可以由专业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4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在学院内通过竞聘的方式进行选拔,再按程序送审、报批、备案。
第六章 教研室主任考核与教研室评价
第十四条 每学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教研室要求限期整改。每年年终,学院对教研室主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和不合格等级均不超过一个,考核不合格者,应予撤换,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考核结果与教师个人的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等挂钩。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教研室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标准为《荆楚理工学院教研室标准化建设评估方案》。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向学校推荐参评优秀教研室。教务处认定后,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教研室主任培训与待遇
第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教研室主任进行培训。教研室主任聘期内,每年接受培训一次。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培训主要由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确保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学院对教研室主任进行考核,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全年100、90、80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也可适当上下浮动;对考核不合格者,不计教学工作量,且及时撤换;对评估为A级教研室的,酌情提高教研室主任的奖励绩效。